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在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再審等階段,都有相應的辦案期限,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必須在辦案期限內對具體案件作出決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后果。
一、自偵部門辦案期限(無自偵部門)
案件初查期限2個月,延長不超過6個月;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復雜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時間為7日;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為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是6個月;逮捕后的偵查期限為2個月。
二、偵查監督科辦案期限
1、審查逮捕:
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2、復議:
對公安機關要求復議的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當另行指派辦案人員復議,并在收到提請復議書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3、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在七日內要求公安機關書面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4、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同意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后,將偵查機關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意見和本院的審查意見層報有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有決定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決定,并交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送達公安機關或者本院偵查部門。
三、公訴科辦案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控告申訴科辦案期限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受到阻礙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受理后十日以內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經檢察長決定,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并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舉報中心審查不立案舉報線索,應當在收到偵查部門決定不予立案回復文書之日起一個月以內辦結;情況復雜,逾期不能辦結的,經舉報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二個月。
偵查部門對決定不予立案的舉報線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退回舉報中心。
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或者舉報中心統一受理報案、控告、舉報、申訴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根據具體情況和管轄規定,在七日以內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按照相關規定移送本院有關部門或者其他人民檢察院辦理;
(二)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首人。對于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三)對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收集相關材料,查明情況后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來源、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馗嫒巳绻环,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十日以內申請復議。
控告檢察部門對本院辦理案件中的違法行為的控告,應當及時審查辦理;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的處理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公訴部門或者監所檢察部門審查辦理。審查辦理的部門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以內提出審查意見。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三至五項的申訴,經審查認為需要偵查機關說明理由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說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說明以后十五日以內提出審查意見。
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存在的違法情形屬實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決定予以糾正。認為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控告、申訴的處理不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通知有關司法機關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認為本院辦理案件中不存在控告反映的違法行為,或者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其他司法機關對控告、申訴的處理正確的,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書面提出答復意見及其理由,答復控告人、申訴人?馗鏅z察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后五日以內答復。
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復查終結后,應當制作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并在十日以內通知申訴人。
五、監所檢察科辦案期限
人民檢察院收到監獄、看守所抄送的暫予監外執行書面意見副本后,應當逐案進行審查,發現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法定條件或者提請暫予監外執行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在十日以內向決定或者批準機關提出書面檢察意見,同時也可以向監獄、看守所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立即層報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其決定是否向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
人民檢察院在強制醫療執行監督中發現被強制醫療的人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強制醫療決定可能錯誤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報經檢察長批準,將有關材料轉交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在二十日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反饋負責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并及時審查處理。對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要求回復處理結果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反饋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關于人民檢察院辦案期限的相關內容,小編從人民檢察院的各個職能部門的角度,介紹了檢察院在偵查、審查起訴等階段的辦案期限。在實踐中,為辦案人員設立辦案期限,目的是提高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避免超期羈押等侵犯人權的行為發生,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所以,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辦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