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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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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簡介
          貴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
          黨組書記、檢察長高飛

          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曾英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岑衛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孫國祥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彭印英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鄭祖鵬

          副檢察長  王安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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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情況的報告
          時間:2017-11-23  作者:  新聞來源:福州新聞網  【字號: | |

            

          (2017年10月24日在州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

          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劉 青

            州人大常委會:

            現在,我代表黔西南州人民檢察院,報告2015年以來全州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情況,請予審議。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系著億萬家庭幸福安寧和社會和諧穩定。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以下簡稱“未檢工作”)的主要職責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以及依法進行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并立足檢察職能開展未成年人犯罪預防。2015年以來,全州檢察機關在州委、省人民檢察院的堅強領導和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下,認真貫徹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落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推進未檢工作專業化、規范化、社會化,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最大限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

            一、堅持公正司法,嚴格依法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堅持打擊與保護并重,嚴格公正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實保護涉罪未成年人與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嚴格依法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堅持保護不庇護、寬容不縱容,依法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537人,起訴775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落實“少捕慎訴少監禁”政策,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批準逮捕281人,占受理提請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總數的34.35%;不起訴97人,占移送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總數的11.12%。加強對在押涉罪未成年人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變更強制措施8人。

            ——強化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監督。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監督立案13人,對涉案未成年人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監督撤案12人。在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環節,書面糾正偵查活動和審判活動違法106件(次),糾正漏罪16人,糾正漏犯11人,堅決維護司法公正,切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全面審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情節,按照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依法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416人,法院采納326人,采納率為78.37%,確保案件公正處理。

            ——依法嚴懲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性侵害、拐賣、綁架、遺棄、傷害、虐待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犯罪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犯罪,堅持零容忍態度,依法從嚴從快批捕、起訴,加大指控犯罪力度,充分發揮法律威懾和震懾作用,堅決斬斷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共批捕強奸幼女和猥褻、拐賣、拐騙兒童犯罪44人、起訴67人,批捕故意傷害等校園暴力犯罪30人、起訴41人。堅持雙向保護,強化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幫扶,積極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12人(次),發放救助金15.1萬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堅持特殊司法保護,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牢固樹立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司法理念, 倡導保護性、恢復性司法,堅持懲教結合,有效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幫助其回歸社會。

            ——深入開展跟蹤幫扶教育。牢固樹立耐心教育、愛心感化、真心挽救的未檢工作理念,加強協作配合,建立融司法保護、犯罪預防、心理矯治、幫教挽救四位一體的工作模式,凝聚合力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通過教育感化,成功幫助150名涉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促成83人成功就業;幫助38名涉罪未成年學生繼續完成學業,目前已有9人考上大學。如興義市人民檢察院加強對判處緩刑的在校學生梁某的跟蹤幫教,積極幫助其更換學校,最大限度地降低犯罪對其求學、就業產生的不良影響。認真落實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訴訟權利,對未委托辯護人的涉罪未成年人,通知司法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828人(次)。與貴州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建立跟蹤幫教未成年服刑人員長效機制,先后到未管所對186名黔西南籍服刑人員進行慰問幫教,及時了解和掌握思想動態及日常表現,促進其健康成長。

            ——認真落實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和親情會見制度。為解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監護人缺位問題,維護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建立全州合適成年人庫,全州檢察機關共聘任教師、關工委人員、共青團和婦聯干部等210名志愿者為合適成年人,統一組織培訓后持證上崗,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到場參與訴訟。全州兩級院訊問涉罪未成年人時,共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862人(次),既對涉罪未成年人起到了教育撫慰作用,又對訊問的合法性進行了監督。認真落實未成年人親情會見制度,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260人(次),促使涉案未成年人認罪、悔罪,切實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

            ——認真開展未成年人案件社會調查。認真落實社會調查制度,聯合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共青團、關工委等部門或組織,采取走訪、電話訪談、查閱檔案等方式,全面調查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性格特點、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等情況,為有針對性做好教育、感化、挽救等工作提供依據。全州檢察機關自行或委托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434人(次),依據社會調查促成刑事和解37人。

            ——加大附條件不起訴工作力度。堅持對未成年人輕微犯罪非刑罰化處理,促進涉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減少社會對立,對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15人,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設定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驗期進行跟蹤考察,適時了解其成長、學習、工作、日常表現等情況。綜合評判15名涉罪未成年人在考驗期內表現后,依法不起訴6人、起訴1人,8人尚在考驗期內。對尚在考驗期內的8人加大考察力度,確保不脫管不漏管。對不起訴的6人繼續跟蹤幫教,幫助其健康成長。如貞豐縣人民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將王某送往貞豐縣仁智學校(育新工程學校)接受六個月教育,并加強跟蹤幫教,王某表現良好,教育期滿后決定留在學校擔任安保員,取得了較好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加強對未成年人的隱私保護。嚴格落實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依法對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已作不起訴處理和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748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避免犯罪“標簽”對未成年人升學、就業、生活等造成負面影響,促進其順利融入社會,體現司法人文關懷。依法監督人民法院落實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制度,對開庭時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開庭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原則上不公開審理,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

            ——積極探索實踐少年司法一體化工作模式。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團委、婦聯、關工委等部門或組織溝通協作,推動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人負責、快速辦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案件分別立案、分別羈押、分別起訴、分別審理、分別執行的工作制度,把預防、偵查、羈押期間教育、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不捕不訴幫教到審判、社區矯正、判后幫教等工作連成一線,形成無縫對接的少年司法工作體系,確保懲治有度、保護有力、預防有為、感化有效。如晴隆縣人民檢察院牽頭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門出臺開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跟蹤幫教、法治宣傳教育的一系列辦法措施,推動率先在全省探索出了“少年司法一體化”工作模式,得到了上級檢察機關、西南政法大學特殊群體權利保護與犯罪預防研究中心、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的肯定和認可,兩所高校將晴隆縣人民檢察院作為其少年司法研究基地。

            三、堅持強化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著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治理體系

            堅持上下聯動,內外協作,努力推動構建社會化預防幫教體系,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深入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加強與教育部門的溝通協作,選派工作經驗豐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有愛心有耐心的檢察人員到學校擔任法治副校長,深入開展“法治進校園巡講”“預防校園欺凌和暴力”等活動,以案件辦理為依托,以校園為陣地,通過定期舉辦法治講座、法治課堂,有效開展未成年人法治宣傳。兩級院共組建巡講團21個,到學校開展法治巡講172次,發放法治宣傳資料25930冊,覆蓋小學、初中、高中、職校等學生151696人。率先在全省開展選任中小學教師擔任法治宣講員工作,在全州選任1023名中小學教師進行集中培訓后,通過現場講座、校園廣播、互聯網直播等方式對在校學生進行法治教育,實現了全覆蓋。如望謨縣人民檢察院與教育部門合力開展“法治小螺號”專項行動,以校園廣播為載體,開展“每日三分鐘,法律伴成長”音頻廣播活動。創新法治教育方式,加強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建設,把“檢察開放日”等活動與警示教育結合起來,增強實效,先后組織學生參觀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2738人(次),參加檢察開放日活動2230人(次)。創建未檢工作微信公眾號,利用微信平臺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動態、典型案例等,開辟了社會、家庭、未成年人與檢察官溝通交流的綠色通道。

            ——積極推動完善未成年人社會管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未成年人教育、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24份,促進相關部門規范文化娛樂場所,整治校園周邊環境。加強留守兒童、閑散流動未成年人、在押服刑人員子女等特殊未成年群體保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深入開展創建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活動,充分動員各方面力量,共同關注并參與青少年維權工作,營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社會環境,興仁縣人民檢察院未檢辦于2015年被共青團省委、省人民檢察院授予“青少年維權崗”榮譽稱號。

            四、堅持建設過硬未檢隊伍,扎實推進未檢工作專業化

            深入推進機構與職能規范化建設,強化未檢工作隊伍素質能力建設,著力提升未檢工作專業化水平。

            ——成立專業化辦案團隊。針對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人格尚未定型、違法犯罪后易于教育挽救等特點,全州兩級院結合實際,實行專門機構或專人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特別是司法體制改革以后,全州兩級院均成立了未檢辦案團隊,挑選溝通能力較強、有心理疏導特長、熱愛未檢工作、有耐心和責任心的檢察官和檢察輔助人員成立未檢辦案組辦理未檢案件。晴隆縣人民檢察院專門成立了未成年人檢察室——“欲飛工作室”專門負責未檢工作,以隊伍專業化推動未檢工作專業化。按照捕、訴、監、防一體化工作要求,實行同一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同一個檢察官或者檢察官辦案組負責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法律監督、犯罪預防及權益保護工作,“一竿子插到底”,實現對未成年人的系統性司法保護。

            ——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能力水平。堅持實戰導向,充分發揮我州作為國家檢察官學院教學實踐示范基地的作用,借助“送訓上門”培訓機制,采取“請進來”舉辦專題培訓班,針對未檢工作中的難點疑點問題,開展精準化培訓46人(次),提升未檢隊伍能力素質。堅持“走出去”拓展視野、提升能力,積極選派18名未檢干警參加最高人民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專題培訓,全面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能力和水平。2017年,共選派9名未檢人員參加心理咨詢師培訓和考試,提高心理咨詢能力和心理溝通能力,促進未檢工作專業化水平提升。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在州委和省人民檢察院的堅強領導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下,在州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配合下,黔西南州檢察機關未檢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為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同時我們也清醒認識到,我們的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一是對未檢工作的重視程度還不夠,少數基層院和檢察人員對檢察機關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職責認識不到位,對未檢工作關注低、研究少,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與成年人案件等同視之,存在就案辦案、忽視幫教、監督不到位等問題。二是未檢工作專業化程度還不高,受案多人少等因素影響,當前未檢隊伍建設還不能完全適應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多、幫教任務重、專門化標準高的要求,未檢工作專業化建設基礎較為薄弱。三是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預防幫教體系還不健全,社會力量參與幫教工作不夠。四是法治宣傳教育還存在薄弱環節,對留守兒童、閑散流動未成年人、輟學青少年等的法治教育還存在盲區,等等。

            在下步工作中,全州檢察機關將繼續在州委、省人民檢察院的堅強領導下,從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州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緊扣州委脫貧攻堅、同步小康建設等決策部署,把未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位置,主動向黨委、人大報告未檢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自覺接受人大政協監督,加強對外溝通協作,強化措施,創新方法,推動全州檢察機關未檢工作科學創新發展。

            一是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充分發揮打擊職能,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犯罪。同時,加大對侵害未成年人、怠于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制度方面職務犯罪的查處力度,結合精準扶貧,依法嚴懲侵吞、挪用、違法發放未成年人專項救助、救濟資金等職務犯罪,保證國家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規定、福利政策落實到位。

            二是努力保護救助未成年被害人。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參與權、知情權等各項訴訟權利,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避免在辦案中造成“二次傷害”。注重加強與司法行政、民政、教育、衛生、人社等相關部門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系和協作,推動落實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身體康復、心理疏導、轉移安置、技能培訓、經濟幫扶等綜合救助工作,努力幫助未成年被害人恢復正常的生活和學習。

            三是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繼續深入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堅持依法對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訴少監禁”,落實專業化辦理、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社會調查、親情會見、附條件不起訴、幫扶教育、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保護制度,最大限度促進涉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四是強化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監督。強化對各類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案、偵查和刑事審判、刑事附帶民事審判活動的法律監督,堅決監督糾正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漏捕漏訴、重罪輕判等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問題,促進有關部門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處理監護侵害行為的工作加強法律監督,確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監護照料。

            五是加強犯罪預防和普法宣傳工作。結合辦案查找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犯罪預防方面存在的隱患,通過檢察建議等形式,督促相關部門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推動有關部門更加重視對農村留守兒童、在押服刑人員的子女、失學輟學人員等重點未成年群體的保護,努力營造關愛保護未成年人的社會環境;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廣泛開展以案釋法、法治講座、法治進社區、進學校、進農村、進家庭等宣講活動,培育尊重未成年人權益的文化,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六是推動完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工作體系。進一步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門、關工委等部門或組織的溝通協調,在法律援助、社會調查、訊問(詢問)未成年人同步錄音錄像、逮捕必要性證據收集與移送、合適成年人選聘、分案處理、觀護幫教、犯罪記錄封存等需要配合的制度機制上相互銜接,形成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體系;積極與政府各部門、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加強聯系,推動建立跨部門合作的長效機制,促進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的緊密銜接,形成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救助困境兒童、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以及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州人大常委會聽取全州檢察機關未檢工作情況報告,充分體現了對這項工作的高度重視、有力監督和大力支持。我們將以此為動力,認真貫徹落實本次會議決議,緊緊依靠黨委領導、人大政協監督、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銳意進取,開拓創新,奮力抓好未檢工作,全面提升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水平,為維護全州社會穩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附件:

            報告中相關用語說明

            1.未成年人雙向保護: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既注重保護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要注重開展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維護和幫扶救助工作,使未成年被害人得到平等保護的制度。

            2.羈押必要性審查: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3.量刑建議:指人民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適用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執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議。量刑建議是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權的一種方式,是公訴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以保障未成年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一種法律救濟制度。

            5.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未成年人進行訊問、詢問時,在法定代理人不能或不宜到場的情況下,依法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以維護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制度。合適成年人可以是涉案未成年人的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等。

            6.親情會見制度:《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具備一定條件的,檢察人員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親情會見制度即是指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進行會見、通話,促進涉案未成年人認罪、悔罪的一種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制度。

            7.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是刑事案件全面調查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是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后,由案件處理機關指派工作人員或者委托特定的社會調查主體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報告,供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參考的一項特殊制度。

            8.刑事和解: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雙方在調停人的幫助下,促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悟,就犯罪行為的損害賠償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并實際履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諒解,司法機關據此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

            9.附條件不起訴:又稱為暫緩起訴、緩予起訴等,是指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和情節、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過表現等,對較輕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設定一定的條件,如果在法定的期限內,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關的義務,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0.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指對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非因法定事由,未經嚴格審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制度。

            11.少年司法一體化: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部門等單位分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專門機構,或者明確專人負責,實現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案件分別立案、分別羈押、分別起訴、分別審理、分別執行,把少年司法工作從犯罪預防、案件偵查、羈押期間教育、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不捕不訴幫教到最后的審判、矯正、判后幫教工作連成一線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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